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老河口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河政发〔2008〕9号)规定,我市2008年下半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发放工作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08年11月9日—16日,申请人到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请。
二、保障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是城镇非农业户口;
4、无房户或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办法:
1、2008年11月7—8日,由各房管所按所辖区域将申报表发放到各乡镇办(社区)、宝石集团、工具厂、电器厂、江山机械厂。
2、2008年11月9—16日,城镇享受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向现居住地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基层房管所,基层房管所出具意见统一汇总后全部移交市房管局;
3、2008年11月26日前,市房管局和民政局对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
4、2008年11月29日—12月13日,市房管局对2008年下半年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进行公示。
四、上半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不再重新申请。
五、对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特此公告。
老河口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