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老河口网 > 城事 > 百姓关注

消费啤酒须谨慎 防止酒瓶炸伤人

发布时间:2015-05-19 来源:
    

 

随着天气的不断变暖,啤酒成为消凉解渴的饮品之一,倍受众多消费者的喜爱。然而每到这个季节,一些因啤酒瓶爆炸伤害消费者的案件时有发生。为此,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15年第2号消费警示:消费啤酒须谨慎,防止酒瓶炸伤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购买瓶装啤酒要认准“B”字瓶。消费者在购买瓶装啤酒时应注意酒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啤酒瓶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打有专用标记“B”,同时应在该区域内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的年、季。为避免购买超过安全使用期(2年)的“B”瓶啤酒,消费者应选择外观较新的“B”瓶装啤酒,不要购买非“B”瓶以及超过安全使用期限(2年)的“B”瓶装啤酒。对包装不规范的捆扎瓶装啤酒也不要购买。

二、购买饮用瓶装啤酒方法要适当。由于“B”字瓶回收重复使用,强度不断降低,因此消费者在搬运啤酒时要轻拿轻放,避免剧烈摇晃和碰撞,避免将啤酒瓶放在高温下曝晒。开启啤酒时应使用启瓶器,不宜用牙咬、手拍、筷子撬,以免酒瓶受损而发生爆炸。饮用啤酒时,切忌将未开启的瓶装啤酒放在餐桌上。要避免造成人为踢翻啤酒瓶而发生爆炸。

三、要注意瓶装啤酒的存贮环境。啤酒应保存在避光、低温的地方,以5℃~25℃为宜,不要将啤酒放在阳光下直晒,或放在厨房里受高温烘烤,也不要直接将啤酒放入冰箱冷冻室急降温,更不要把瓶装啤酒放在儿童易接触的地方。

四、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啤酒时一定要索取购物发票或凭证,一旦发现非“B”字瓶或超役“B”字瓶啤酒,请及时向工商、质监等相关执法部门举报,以消除啤酒消费隐患。如果遇到啤酒或酒瓶因自身质量问题发生爆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消费者在救治的同时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与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联系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也可直接向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申诉举报或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以便及时维权。

老河口市消费者委员会

2015年5月19日

中共老河口市委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主办 老河口市融媒体中心承办 荆楚网提供技术支持

网站备案号:鄂ICP备19022823号-2 鄂公网安备 4206820200003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2120200035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7420012

版权为老河口网 www.laohekou.com.cn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老河口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710-8241616 邮箱:lhktv000@163.com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710-8241616 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