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我市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老河口市生产龙机械有限公司的部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次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市汉江大道南侧,证号为鄂(2016)老河口市不动产第001852号,权利人为老河口市生产龙机械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证载面积为9331.8平方米。本次收回面积为8316.35平方米,具体位置以收回宗地红线图所示范围为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市政府收回,请老河口市生产龙机械有限公司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将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注销本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不动产权证。
特此通告。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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