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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消防大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告

发布时间:2017-10-17 来源:
    

河政告(2017)27号

为实施我市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老河口市消防大队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次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市光化办汉孟路东侧,土地使用证号为河国用(2011)第00000933号,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老河口市消防大队,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证载面积7500.0平方米,本次拟收回土地面积为7500.0平方米。具体位置以收回宗地图所示范围为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由市人民政府收回,请老河口市消防大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将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注销本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通告。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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