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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XY18090326 |
挂牌日期: |
201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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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老河口市汉江大道北侧原奥星粮油公司院内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
挂牌价: |
7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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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老河口 |
行业类别: |
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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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梦卓、代碧玉 |
联系电话: |
0710-3346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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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简
介 |
受湖北汉襄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现将位于老河口市汉江大道北侧原奥星粮油公司院内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以现状体公开挂牌转让,现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物简况: 标的为位于老河口市汉江大道北侧原奥星粮油公司院内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总面积1161.96㎡,权证编号为:河口不动产第000149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802.81㎡,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权证编号:鄂(2017)老河口市不动产权第0001494号,东与奥星公馆相邻,西、南交湖北汉襄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块,北接民宅。 此次转让的标的无租赁、抵押、担保等情况。
二、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持转让方出具的报名资格审查文件并交纳740万元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6:30前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此项目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受让方需认可湖北大维至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鄂大维至信评报字[2018]080号)且对内容无任何异议。 3、本次标的资产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在对该资产的现状予以完全认可的基础上自愿参与。房产、土地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上注明的面积为准,如转让标的涉及房屋、土地所有权证载明信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房产、土地部门实测核定为准,面积差额及用途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到现场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查勘、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对本次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对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5、在产权交易机构产生的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一次性交清尾款及交易费用。 7、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自行负责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权属变更等产生的所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8、挂牌截止后,如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转让,所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不足部分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一次性付清。未竞得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9、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④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付款要求付款的。
三、资产评估结果: 此次转让的资产评估值依据湖北大维至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鄂大维至信评报字[2018]080号),截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9日,评估总值为7333900.00元。(其中房屋资产价值70530.00元,土地使用权价值7263370.00元)。
四、行为批准情况: 此次转让行为经 老河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批准(河国资函【2018】16号),并备案(河国资企评备[2018]第2号)。
五、受让方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在公司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资产受让申请表》,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股东会决议(收购)、公司章程及转让方出具的报名资格审查文件等。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所需资料应将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供,如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提交资料纸张以A4幅面为准)。
六、转让程序: 1、由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依法发布转让信息。公告期限:2018年 9月 3日至2018年9月14日16:30时。
户 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襄阳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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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 |
2018年9月3日到2018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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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让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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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用,保证成交款能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需为具备房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标的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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