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附件1),现予以公告。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组织开展我市 2026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
二、申报途径
各申报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附件2),签字盖章后交至老河口市消防救援局或发送扫描件至电子邮箱122616096@qq.com,地址:老河口市汉口路415号,联系电话:0710-8222723。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相关说明
老河口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1月14日
附1:
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结合城市规模、单位类型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来界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根据城市规模将湖北省的17个城市划分为四个类型,其中一类城市(超大城市)1个,即武汉;二类城市(大城市)2个,即襄阳、宜昌;三类城市(中型城市)5个,即黄石、十堰、荆州、孝感、荆门;四类城市(小城市)9个,即鄂州、黄冈、咸宁、恩施、随州、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发布公告、自主申报、部门核准、确定和备案的程序进行(具体见附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购物中心、非星级饭店、餐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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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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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 |
一类城市 |
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80000㎡;非零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40%;零售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购物中心。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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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0㎡;非零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30%;零售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购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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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城市 |
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0㎡;非零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20%;零售经营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购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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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城市 |
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购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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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星级饭店(含宾馆、旅馆) |
一类城市 |
房间数大于150间的非星级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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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房间数大于100间的非星级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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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城市 |
房间数大于80间的非星级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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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城市 |
房间数大于50间的非星级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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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 |
一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餐饮场所(不含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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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餐饮场所(不含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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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餐饮场所(不含住宿)。 |
二、公共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游泳馆、羽毛球馆、网球馆、篮球馆等场所)、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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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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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体育场馆 |
一类城市 |
规模等级在大型以上公共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即观众席容量大于40000座的体育场、大于6000座的体育馆、大于3000座的游泳馆。 |
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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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规模等级在中型以上公共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即观众席容量大于20000座的体育场、大于3000座的体育馆、大于1500座的游泳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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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一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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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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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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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三、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单位、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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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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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剧院演出经营场所 |
一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剧场剧院演出经营场所。 |
文旅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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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剧场剧院演出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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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剧场剧院演出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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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剧场剧院演出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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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一类城市 |
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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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建筑面积大于800㎡的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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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城市 |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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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旅游饭店 |
一类城市 |
五星级以上旅游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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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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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城市 |
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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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场馆 |
一类城市 |
国家二级以上的图书馆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非遗馆、博物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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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国家二级以上的图书馆或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非遗馆、博物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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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 |
一、二类城市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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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城市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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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旅游景区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4A级以上旅游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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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一类城市 |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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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建筑面积大于800㎡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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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城市 |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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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指除电影院、剧场剧院演出经营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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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卫生所(室)、疾控中心、急救站以及疗养院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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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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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一类城市 |
三级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医院及同等规模的其他医疗机构。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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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二级以上(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医院及同等规模的其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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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
一类城市 |
大型以上托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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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中型以上托育机构。 |
五、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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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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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 |
一类城市 |
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养老服务机构。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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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床位总数200张以上养老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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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城市 |
床位总数100张以上养老服务机构。 |
六、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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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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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 场所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1.总建筑面积1000㎡以上功能较全、设施较完备的佛教寺院。 2.总建筑面积600㎡以上的道教宫观。 3.总建筑面积500㎡以上的伊斯兰清真寺。 4.总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 |
民宗部门 |
七、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和学前教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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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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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等学前教育场所 |
一类城市 |
设置有9个班级以上的幼儿园。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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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设置有6个班级以上的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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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在校生1000人以上或寄宿生30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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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 |
一类城市 |
学生数1000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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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类城市 |
学生数800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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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城市 |
学生数5000人以上。 |
八、电影院、报社、广播电视台和新媒体传媒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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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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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 |
一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电影院、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宣传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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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电影院、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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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电影院、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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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电影院、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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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传媒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地市级以上报社、广播电视台、新媒体传媒等新闻媒介单位。 |
九、银行业金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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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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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场所) |
一类城市 |
二级分行(市行)以上银行。 |
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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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一级支行(县行)以上银行。 |
十、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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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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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 |
一类城市 |
二类以上(总仓容量大于5万吨)的粮库。 |
粮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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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三类以上(总仓容量大于2.5万吨)的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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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城市 |
四类以上(总仓容量大于1万吨)的粮库。 |
十一、棉花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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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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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仓库 |
一类城市 |
一类以上(存储量大于5万吨)的棉花储备库;一类以上(流通量大于10万吨)的棉花经营库。 |
供销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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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二类以上(存储量大于3万吨)的棉花储备库;二类以上(流通量大于5万吨)的棉花经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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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城市 |
三类以上(存储量大于1万吨)的棉花储备库;三类以上(流通量大于1万吨)的棉花经营库。 |
十二、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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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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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
一类城市 |
大型(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经营甲、乙、丙类厂房的企业。 |
经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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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中型(从业人员300-1000人,营业收入2000-40000万元)以上,经营甲、乙、丙类厂房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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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大型、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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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科技馆、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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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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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馆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中型以上(8000㎡以上)科技馆。 |
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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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 |
十四、邮政公司、快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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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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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快递企业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市、县(市、区)级邮政公司邮件集中处理场地(中心);各快递企业省级快件处理场所。 |
邮政管理部门 |
十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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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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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加油站 |
一类城市 |
一级以上营业性加油站。 |
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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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二级以上营业性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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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城市 |
三级以上营业性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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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城市 |
三级以上营业性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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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辖区油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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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加油站、油库外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企业。 2.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3.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商店。 |
十六、民航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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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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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民航机场。 |
民航部门 |
十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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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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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在校生1000人以上或寄宿生300人以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十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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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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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 |
一类城市 |
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定的存储、加工货物类型,设有面积超过30000㎡的存储型物流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加工型建筑,容积超过10000立方米存储型的储罐。 |
海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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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设有面积超过20000㎡的存储型物流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加工型建筑,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存储型的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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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城市 |
设有面积超过10000㎡的存储型物流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加工型建筑,容积超过3000立方米存储型的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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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城市 |
设有面积超过5000㎡的存储型物流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加工型建筑,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存储型的储罐。 |
十九、饲料生产企业、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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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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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 |
一类城市 |
生产规模大于10t/h的大型饲料厂。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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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生产规模大于5t/h的中型饲料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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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 |
一、二类城市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1000头(年出栏)、奶牛≥200头(存栏)、肉牛≥100头(年出栏)、蛋禽≥10000只(年存栏)、肉禽≥20000只(年出栏)。 |
|
|
三、四类城市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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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 |
一类城市 |
年屠宰数量达到80万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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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城市 |
年屠宰数量达到50万头以上,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在25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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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城市 |
年屠宰数量达到25万头以上,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在15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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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城市 |
年屠宰数量达到10万头以上,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在8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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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二十、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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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
水利水电工程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大(2)型以上拦河水闸工程,大(1)型灌溉、排水站。 |
水利部门 |
二十一、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城市或区域性电力指挥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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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
变电站 |
一类城市 |
枢纽变电站。 |
供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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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区域变电站以上变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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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大型发电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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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或区域性电力指挥调度中心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县级及以上电力指挥调度中心。 |
二十二、客运车站、客运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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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
客运车站 |
一类城市 |
一级以上(日发量在5000人次及以上车站或日发量2000人次以上的综合运输枢纽内的车站)客运车站。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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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二级以上(日发量在2000人次及以上车站或日发量1000人次以上的综合运输枢纽内的车站)客运车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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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码头 |
一类城市 |
一级以上(日发量在2500人次以上)的码头。 |
|
|
二、三、四类城市 |
二级以上(日发量在1500人次以上)的码头。 |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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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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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
一类城市 |
为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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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类城市 |
为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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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一类城市 |
四级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
|
二、三、四类城市 |
五级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
|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一类城市 |
二级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
|
二类城市 |
三级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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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类城市 |
四级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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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 |
一类城市 |
一级以上加气站。 |
|
|
二类城市 |
二级以上加气站。 |
||
|
三、四类城市 |
三级以上加气站。 |
二十四、食品生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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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
食品生产企业 |
一、二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50000㎡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丙类厂房或者从业人数500人以上。 |
市场监管部门 |
|
三、四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20000㎡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丙类厂房或者从业人数200人以上。 |
二十五、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场所
|
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一、二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50000㎡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丙类厂房或者从业人数500人以上。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三、四类城市 |
总建筑面积20000㎡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丙类厂房或者从业人数200人以上。 |
二十六、通信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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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城市类型 |
界定标准 |
主管部门 |
|
通信枢纽 |
一、二、三、四类城市 |
地市级以上通信枢纽单位。 |
通信管理部门 |
二十七、其他
政法、司法、工会、人防、能源、国资管理等部门主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本标准相应类型标准执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办公场所,应按照建筑规模、火灾风险等级等因素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综合判定。无对应主管部门的单位(场所),由单位按程序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重点单位。
附2:
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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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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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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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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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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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建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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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建筑 产权构成 |
□单一产权 □多产权(有两个以上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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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使用建筑部位 |
□ 整体使用 □ 局部使用 具体使用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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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权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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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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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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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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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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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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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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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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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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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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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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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
|
手机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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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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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参照标准填写单位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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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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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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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xxx年版)》,我单位符合《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特此申报备案。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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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单位名称为申报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
2.使用名称为本场所的建筑名称、广告名称、招牌名称等广泛周知的名称。当使用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时,同时填写使用名称栏;
3.建筑产权单位、统一管理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的,重复填写建筑产权单位名称栏和统一管理单位名称栏;
4.单位所在建筑为多产权性质的,无需填写建筑产权单位名称栏;
5.本表双面打印。
附件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相关说明
一、申报主体和名称规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原则上以经营或者使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单位名称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名称,并注明本场所的建筑名称、广告名称、招牌名称等广泛周知的名称(以下简称“使用名称”)。下列特殊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和列管:
(一)单一产权建筑局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局部符合申报条件的,承租、承包或者受托经营的单位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整体也符合《标准》的,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申报备案。
(二)一幢建筑物中有两个以上的产权单位,各自产权部分符合《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整体也符合《标准》,由各方确定的统一管理单位申报备案。如统一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其名称后备注建筑或服务项目名称,如XX物业公司(建筑或服务项目名称)。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其申报名称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同时备注所在区域,如:XX医院(XX院区)。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
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其申报名称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后备注其所属上级单位名称,如:XX研究所(上级单位名称)。
(四)同一单位在不同地址有多处场所,符合申报条件的场所均应当作为重点单位进行申报。
(五)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符合《标准》的,应当申报备案。
(六)位于同一区域的多栋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由同一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其他事项
(一)对符合《标准》,但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物,要将相关情况抄告住建部门,待其补齐手续后,再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二)年度内重点单位如有新增或者因调整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依照规定统一调整。
(三)本标准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 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 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 休闲场所等。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一些新生的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
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私人影院、剧本杀、密室逃脱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四)各地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遇到火灾风险高,有必要列为重点单位监管,但在《标准》中无准确对应单位类别的,可以按照“业态相近、行业相似”原则,对新业态、新产业按属性予以归类申报。如电竞酒店可按照宾馆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可按旅馆建筑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有治疗功能的月子护理中心可按医院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五)本《标准》中关于“总建筑面积”分两种情形确定:当某类功能用房分布于多栋建筑物时,按其中单体最大建筑面积确定;当某类功能用房占一栋建筑的局部时,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确定。“以上”“大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本说明中关于单位类别的确定仅适用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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