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喻涛 通讯员 倪潇炜)近日,市监察委依据《监察法》有关规定,向该市竹林桥镇政府下发《监察建议书》,责成该镇依法罢免贺湾村四组组长贺际章(非党)村干部职务。这也是监察法颁布实施后,老河口市监察委员会对于新纳入监察对象所下发的首份《监察建议书》,彰显该市扫黑除恶工作全覆盖、零容忍。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监督全覆盖。
今年3月,市纪委监委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公安部门移送的关于反映竹林桥镇贺湾村四组组长贺际章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初核发现,贺际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止施工或要挟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法人)钱财,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监察建议书》建议,鉴于贺际章村干部身份,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责成竹林桥镇政府依法罢免贺际章贺湾村四组组长职务,并限期报送处理结果,老河口市监委将采取多种方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随着监察法的出台,非党员村干部的监管漏洞将得到有效修复,权力的笼子将越织越密,基层非党员干部‘有权又任性’的现象将不复存在。”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道,非党村干部具有管理、服务群众的职能,行使的是公权力,就要和千千万万党员干部一样,都在监察范围之内,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都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一旦触犯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编审 邹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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