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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笑拿兑现款 喜过中秋节

发布时间:2018-09-25 来源:
    

本网通讯员 蒋亚平、孙晨露

“谢谢法官,我以为我这笔钱都拿不到了,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

2018年9月21日,王某某等10人来到法院领取兑现款时激动地对法官说。

“不用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仔细看看,核对一下支票的金额对不对?拿着钱好好过节!”

接待他们的蒋亚平法官笑着说。孟青云法官和孙辉法官也在一旁帮助发放兑现款,并耐心地为农民工答疑解惑。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十堰某某构件制品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以下简称构件公司)与王某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因市政建设需征用构件公司经营场地,老河口市酂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向构件公司下发了停产通知书。

 农民工拿到款后和法官合影

2017年8月12日,构件公司开始逐步停产,并通知被告王某某等人放假待岗,期间仅有少数员工在原告单位拆卸设施。同年9月1日,构件公司已全部停产停工并搬迁到枣阳市。

2017年11月9日,构件公司通过张贴公告和快递邮寄告知王某某等员工,10日内到枣阳分公司或十堰六里坪分公司报到上班,逾期未能报到的,视为员工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某等10人认为调整后工作地点离家较远,诸多不便不愿前往,想要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构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这是王某某等10人的自身原因导致其不愿再与公司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与公司无关,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为此,王某某等10人于2017年11月分别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月,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10份裁决书,裁令构件公司与王某某等10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王某某等10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待岗期间生活费。构件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王某某等10人诉至市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令构件公司与王某某等10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王某某等10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待岗期间生活费共计235159.38元。判决生效后,蒋亚平法官积极与构件公司联系沟通,耐心细致地给公司做工作,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最终,构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判决书内容及时履行了义务,使案款在结案后及时兑现。

             (编审 邹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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