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办指定管辖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2-09-13
来源:
楚天风纪
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限,在减少办案阻力、提升办案效率、扩大办案战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老河口纪委监委查办指定管辖案件29起,党政纪处分 27人,移送司法机关6人,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最近,我们对查办的指定管辖案件形成了几点思考。
一、有益实践
(一)加强领导靠前指挥。近年来,老河口市纪委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指定管辖案件的全过程领导,确保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纪委书记高度重视指定管辖案件办理工作,对受理的每一起指定管辖案件都亲自参与研判案情,因案而异确定合适承办人员,亲自参与制定初核方案,亲自听取调查进展汇报并及时提出指示意见,亲自深入到留置场所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分管领导驻点包案,每一起指定管辖案件都由一名分管审查调查工作的班子成员带队办理,带队领导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与调查组同志一道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参与重要涉案人员的谈话,全面统筹调查工作和办案安全工作。同时,针对指定管辖案件调查组长期驻在外地,与本单位党组织缺乏联系的实际情况,每个指定管辖案件都成立临时党支部,负责对参与指定管辖案件的党员干部和调查对象的教育管理,调查组日常工作经临时党支部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保证调查工作民主决策、规范运转。
(二)请示报告争取支持。老河口纪委监委在查办指定管辖案件时把请示报告制度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全程汇报、全面汇报,争取指定机关的重视和支持。在开展调查之初,制定详细的初核工作计划,包括初核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资金等,在得到上级制定机关有关部室或牵头部门认可后开展初核工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定期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对调查工作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报告,保证调查工作在上级的指导下开展,与上级同频共振。调查工作遇到困难和阻力时及时请求上级支援,借助上级纪委监委的权威解决问题,使整个调查活动在指定机关的统筹协调下开展,保证调查工作顺利高效。在办理指定管辖案件李某涉“保护伞”案件时,我们将发现的胡某涉嫌开设赌场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后,上级纪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办理,迅速将胡某抓获,为李某案快速突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及时沟通寻求配合。指定管辖案件的特殊性是被调查人和案发地都不在本地,决定了指定管辖案件的调查工作都是在陌生环境里进行,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不小的挑战。老河口纪委监委在办理指定管辖案件时紧紧依靠案发地党组织和纪委,开展调查工作时,请案发地党组织选派既熟悉当地社会人际交往环境又政治可靠的人担任联络人,谈话地点往往选在当地纪委谈话室,工作遇到阻力后主动寻求当地纪委支持,极大地方便了调查组在异地的调查取证工作。例如,在核查某医院科室主任张某涉嫌受贿案时,调查组发现邱某向张某大额转账,但邱某的职业信息缺失,调查工作陷入僵局。后来,调查组得到邱某户籍地党组织的支持配合,掌握了邱某在经营医疗器械的信息,闭合了行受贿关系的逻辑链条,为该案件立案提供了关键的支撑。
(四)排除干扰专心办案。指定管辖制度最大的优势是排除人情干扰。老河口纪委监委在查办指定管辖案件时,一直把“抗干扰”作为最优先选项,挑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保密意识突出的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身份特征、案件线索敏感程度等因素,对参与内审谈话人员、外调人员、看护人员、医护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同时,对配合案件调查的案发单位人员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回避制度,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外在的人情干扰和办案阻力,保证了调查工作精准高效运行。例如,在办理某指定管辖案件时,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相关人员同案件主办人说情打招呼,案件主办人主动提出回避,我们及时调整了主办人,案件最终顺利办结,3人受到处分。
二、存在的困境
(一)异地指定管辖案件协调困难。指定管辖案件的调查组在异地办案,人地生疏,远离本地组织体系,在开展调查工作时缺少权威感,加之部分案发单位的相关人员大局观念不强,主动配合调查意识欠缺,调查组找其了解情况时存在消极应付现象,人为地制造了一些障碍。例如,在异地调查李某的问题线索时,调查组要求其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李某近年的合法收入明细,但该负责人以单位财务资料不全等理由不予提供,后经当地纪委协调,问题才得到解决。
(二)部分指定管辖线索调查工作费效比低。个别地方将本地未经核实的信访件申请异地管辖,特别是有的线索质量不高,没有有价值的证据,由于是异地办案协调难、保障难、保密难等制约因素限制,往往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后,效果并不理想。例如,我委2020年初接受一个异地指定管辖问题线索,由于调查组是外地人员,在当地目标较为明显,调查组的保密工作困难重重,受被调查人“关系网”的影响,调查工作阻力重重。调查组历时9个月克服各种困难核实了举报的49个问题,其中47个问题被查否,该案调查工作费效比非常低。
(三)部分指定管辖案件处分衔接不畅。被指定管辖单位只有指定管辖案件的调查权而没有处分权,指定管辖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按要求经被指定管辖单位审理部门拿出初步处分意见,上级纪委审核后,向有处分权的单位提出处分建议,由有处分权的单位向被调查人做出处分决定。实践中,有的案件处分建议发出很长时间了而处分决定迟迟得不到落实。例如,2020年7月,我委对申某涉嫌失职渎职案的指定管辖案件提出了处分建议,直到2021年4月有处分权的单位才宣布对申某的处分决定。
(四)指定管辖案件治本功能发挥不够。指定管辖案件的调查单位和有处分权单位属不同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受时间、精力和管辖权的限制,对案件调查一般都是就指定的问题查清查透,对违纪(违法)事实和违纪(违法)人提出处理意见,没有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层面的问题和政治生态进行深入的剖析。有处分权的单位因为对案情了解并不深入,一般也不会对发案单位的制度漏洞和政治生态进行分析,造成一些指定管辖案件在调查处理完毕后没有对发案单位有针对性地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书》,影响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发挥。
三、提高指定管辖制度质效的路径探索
(一)进一步畅通指定管辖案件的协调渠道。在指定管辖单位、被指定管辖单位、有处分权单位之间建立畅通高效的协作渠道。每一起指定管辖案件,落实“三个一”机制,即:明确一个牵头部门,最好是指定管辖单位的审查调查室,负责整个案件的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督办落实;成立一个协调专班,由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被指定管辖单位、有处分权单位分管审查调查工作的领导及调查组工作人员等人参与;建立一套定期协调机制,协调专班要在牵头部门负责人的召集下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工作中的情况,解决推进工作遇到的问题。
(二)进一步提高指定管辖案件的移送门槛。指定管辖单位案管部门要在审核线索上从严把关,对一些单位上报的申请异地管辖的信访举报件,要精准研判,尤其要对指定管辖的必要性、线索的可查性进行充分论证。对于那些没有经过初步核实,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撑,应从节省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责成线索所在地纪委进行初核;对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由指定管辖单位严把质量关,认真审核事实和证据,应确保具备立案条件后再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前,有处分权单位和被指定管辖单位应充分沟通,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确保案件“交”得放心、“接”得安心。
(三)进一步明确指定管辖案件参与单位职责。要进一步规范办理指定管辖案件的协作配合制度,细化指定管辖单位、被指定管辖单位、有处分权单位在办理指定管辖案件时各自的责任。明确各单位在案件办理的调查、处分以及以案促改促治等各个阶段的主体责任清单和配合责任清单,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形成责权明晰、全程可追溯的指定管辖案件制度体系。规范信息互通、定期会商、结果反馈以及司法协作等程序机制,为一体化办案提供机制保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调动被指定管辖单位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指定管辖工作机制健康可持续发展。
主办单位:中共老河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老河口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老河口市纪委监委
联系地址:老河口市天河路33号
联系电话:0710-8221818 邮编:441800
网站备案号:鄂ICP备19022823号-2 鄂公网安备
420682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