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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01 来源:
        一、鱼梁洲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原所长唐先员醉驾问题。

2023年4月25日,唐先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襄城区环山路君临山门前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22.78mg/100ml。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唐先员还存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不配合行为,2023年9月,唐先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二、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检定测试部原副部长程玮醉驾问题。

2023年8月4日,程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汉江北路与邓城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45.46mg/100ml。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2月,程玮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三、襄州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梅芳酒驾问题。

2021年9月14日,徐梅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襄州区鹿门大道一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62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徐梅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保康县财政局国资服务中心主任王超酒驾问题。

2023年7月20日,王超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保康县城关镇一桥头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35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王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老河口市乡村振兴局二级主任科员陈学军醉驾问题。

2022年1月19日,陈学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张集镇张三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32.69mg/100ml。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2月,陈学军受到留党察看处分(2020年7月,陈学军因酒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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