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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04 来源: 中共老河口市纪委机关、老河口市监察委员会、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老河口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范引导良性信访举报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老河口市纪委监委机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老河口市公安局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联合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准确识别诬告陷害行为

本次专项治理所称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责任追究甚至刑事追究的行为。包括出于个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利用监督举报制度,企图扰乱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秩序;因为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已之私造谣中伤他人;由于个人恩怨、嫉妒心理无中生有,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发泄私愤等行为。

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的;

(二)严重干扰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

(三)意图引起上级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

(四)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司法判决已生效,仍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诬告陷害的;

(六)恶意拍摄涉纪涉法网络短视频予以传播,引发网络舆情的;

(七)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诬告陷害的;

(八)其他应当重点查处的诬告陷害行为。

二、严肃追究诬告人责任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罚款。对于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采取组织措施。对于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采取组织措施。对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承办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积极开展澄清正名

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妥善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多种澄清方式,在适当范围内澄清正名,释放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

四、依法行使监督权利

鼓励实名举报,构建良性有序的信访举报秩序。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强化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支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问题;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努力营造积极向上、激励担当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提供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07108223680(纪检监察机关)

110(公安机关)

中共老河口市纪委机关

老河口市监察委员会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老河口市公安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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